发布时间:2024-12-23 18:51:01 浏览:315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改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要求(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要求:四、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做出改动(一)将第六条第二款、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三款、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中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改动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二)将第十九条改动为:“建设单位可以委托技术单位对其建设项目积极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编成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格;建设单位不具备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能力的,可以自行对其建设项目积极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编成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格。
“编成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格应该遵从国家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标准、技术规范等规定。“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该制订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格编成的能力建设指南和监管办法。
“拒绝接受委托为建设单位编成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不得与负责管理审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审核部门不存在任何利益关系。”(三)将第二十条改动为:“建设单位应该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管理,拒绝接受委托编成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对其编成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格分担适当责任。“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该强化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格编成单位的监督管理和质量考核。
“负责管理审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该将编成单位、编成主持人和主要编成人员的涉及违法信息列于社会诚信档案,并划入全国信用信息分享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审批系统向社会发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建设单位登录编成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四)将第二十八条改动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该对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用于后所产生的环境影响展开追踪检查,对导致相当严重环境污染或者生态毁坏的,应该查清原因、查明责任。对归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格不存在基础资料显著不实,内容不存在根本性缺失、遗漏或者欺诈,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准确或者不合理等相当严重质量问题的,依照本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追究责任建设单位及其涉及责任人员和拒绝接受委托编成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及其涉及人员的法律责任;归属于审核部门工作人员渎职、渎职,对依法不不应批准后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格不予批准后的,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将第三十二条改动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格不存在基础资料显著不实,内容不存在根本性缺失、遗漏或者欺诈,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准确或者不合理等相当严重质量问题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建设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必要负责管理的主管人员和其他必要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绝接受委托编成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违背国家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导致其编成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格不存在基础资料显著不实,内容不存在根本性缺失、遗漏或者欺诈,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准确或者不合理等相当严重质量问题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技术单位均须收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禁令专门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格编制工作;有违法扣除的,充公违法扣除。“编成单位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编成主持人和主要编成人员五年内禁令专门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格编制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终生禁令专门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格编制工作。
”小编注:(二)将第十九条改动为:“建设单位可以委托技术单位对其建设项目积极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编成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格;建设单位不具备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能力的,可以自行对其建设项目积极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编成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格。“编成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格应该遵从国家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标准、技术规范等规定。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该制订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格编成的能力建设指南和监管办法。“拒绝接受委托为建设单位编成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不得与负责管理审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审核部门不存在任何利益关系。”(原环评法第十九条:拒绝接受委托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获取技术服务的机构,应该经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审查合格后,授予资质证书,按照资质证书规定的等级和评价范围,专门从事环境影响评价服务,并对评价结论负责管理。
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获取技术服务的机构的资质条件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订。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已获得资质证书的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获取技术服务的机构的名单,应该不予发布。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获取技术服务的机构,不得与负责管理审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审核部门不存在任何利益关系。
)小编注:原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九条原作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确认;第二十四号主席令的实施,意味著环评资质的中止早已板上钉钉。此次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九条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该制订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格)编成的能力建设指南和监管办法。(三)将第二十条改动为:“建设单位应该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管理,拒绝接受委托编成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对其编成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格分担适当责任。“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该强化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格编成单位的监督管理和质量考核。
“负责管理审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该将编成单位、编成主持人和主要编成人员的涉及违法信息列于社会诚信档案,并划入全国信用信息分享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审批系统向社会发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建设单位登录编成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原环评法第二十条: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格,应该由具备适当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机构编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建设单位登录对其建设项目展开环境影响评价的机构。)小编注:创建负面表格,实行信用管理。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条规定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该将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格)编成单位、编成主持人和主要编成人员的涉及违法信息列于社会诚信档案,实行信用管理;(四)将第二十八条改动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该对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用于后所产生的环境影响展开追踪检查,对导致相当严重环境污染或者生态毁坏的,应该查清原因、查明责任。对归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格不存在基础资料显著不实,内容不存在根本性缺失、遗漏或者欺诈,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准确或者不合理等相当严重质量问题的,依照本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追究责任建设单位及其涉及责任人员和拒绝接受委托编成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及其涉及人员的法律责任;归属于审核部门工作人员渎职、渎职,对依法不不应批准后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格不予批准后的,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原环评法第二十八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该对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用于后所产生的环境影响展开追踪检查,对导致相当严重环境污染或者生态毁坏的,应该查清原因、查明责任。对归属于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获取技术服务的机构编制造假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依照本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归属于审核部门工作人员渎职、渎职,对依法不不应批准后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予批准后的,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五)将第三十二条改动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格不存在基础资料显著不实,内容不存在根本性缺失、遗漏或者欺诈,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准确或者不合理等相当严重质量问题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建设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必要负责管理的主管人员和其他必要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绝接受委托编成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违背国家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导致其编成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格不存在基础资料显著不实,内容不存在根本性缺失、遗漏或者欺诈,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准确或者不合理等相当严重质量问题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技术单位均须收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禁令专门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格编制工作;有违法扣除的,充公违法扣除。
“编成单位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编成主持人和主要编成人员五年内禁令专门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格编制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终生禁令专门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格编制工作。”(原环评法第三十二条:拒绝接受委托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获取技术服务的机构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弄虚作假,导致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实的,由颁发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减少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其资质证书,并均须收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环境影响评价法》近期修正版全文(仅供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改动等六部法律的要求》修正,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改动等七部法律的要求》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第三章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行可持续发展战略,防治因规划和建设项目实行后对环境导致不良影响,增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制订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之为环境影响评价,是所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行后有可能导致的环境影响展开分析、预测和评估,明确提出防治或者减低不当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展开追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第三条编成本法第九条所规定的范围内的规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首府的其他海域内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该依照本法展开环境影响评价。第四条环境影响评价必需客观、公开发表、公正,综合考虑到规划或者建设项目实行后对各种环境因素及其所包含的生态系统有可能导致的影响,为决策获取科学依据。
第五条国家希望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以必要方式参予环境影响评价。第六条国家强化环境影响评价的基础数据库和评价指标体系建设,希望和反对对环境影响评价的方法、技术规范展开科学研究,创建适当的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分享制度,提升环境影响评价的科学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组织创建和完备环境影响评价的基础数据库和评价指标体系。第二章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第七条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的组织编成的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应该在规划编成过程中的组织展开环境影响评价,撰写该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解释。
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解释,应该对规划实行后有可能导致的环境影响做出分析、预测和评估,明确提出防治或者减低不当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作为规划草案的组成部分悉数上报规划审核机关。并未撰写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解释的规划草案,审核机关未予审核。第八条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的组织编成的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研发的有关专项规划(以下全称专项规划),应该在该专项规划草案请示审核前,的组织展开环境影响评价,并向审核该专项规划的机关明确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
前款所佩专项规划中的指导性规划,按照本法第七条的规定展开环境影响评价。第九条依照本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展开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的明确范围,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报国务院批准后。第十条专项规划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该还包括下列内容:(一)实行该规划对环境有可能导致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二)防治或者减低不当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三)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
第十一条专项规划的编成机关对有可能导致不当环境影响并必要牵涉到公众环境权益的规划,应该在该规划草案上报审核前,举办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行其他形式,征询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但是,国家规定必须保密的情形除外。编成机关应该严肃考虑到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并应该在上报审查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中附具对意见接纳或者不接纳的解释。第十二条专项规划的编成机关在审批规划草案时,应该将环境影响报告书悉数附赠审核机关审查;并未附赠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核机关未予审核。
第十三条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审核专项规划草案,做出决策前,应该再行由人民政府登录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开会有关部门代表和专家构成审查小组,对环境影响报告书展开审查。审查小组应该明确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参与前款规定的审查小组的专家,应该从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成立的专家库内的涉及专业的专家名单中,以随机提取的方式确认。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管理审核的专项规划,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办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
第十四条审查小组明确提出修改意见的,专项规划的编成机关应该根据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和审查意见对规划草案展开改动完备,并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和审查意见的接纳情况做出解释;不接纳的,应该解释理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审核专项规划草案时,应该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以及审查意见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
在审核中并未接纳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以及审查意见的,应该做出解释,并副本备查。第十五条对环境有根本性影响的规划实行后,编成机关应该及时的组织环境影响的追踪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告审核机关;找到有显著不当环境影响的,应该及时明确提出改良措施。第三章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第十六条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施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应该按照下列规定的组织编成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格或者填写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总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有可能导致根本性环境影响的,应该编成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展开全面评价;(二)有可能导致轻度环境影响的,应该编成环境影响报告表格,对产生的环境影响展开分析或者专项评价;(三)对环境影响较小、不必须展开环境影响评价的,应该填写环境影响登记表。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订并发布。第十七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该还包括下列内容:(一)建设项目概况;(二)建设项目周围环境现状;(三)建设项目对环境有可能导致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四)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措施及其技术、经济论证;(五)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的经济损益分析;(六)对建设项目实行环境监测的建议;(七)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
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内容和格式,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订。第十八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应该防止与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互为反复。作为一项整体建设项目的规划,按照建设项目展开环境影响评价,不展开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早已展开了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包括明确建设项目的,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应该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应该根据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查意见不予修改。
第十九条建设单位可以委托技术单位对其建设项目积极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编成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格;建设单位不具备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能力的,可以自行对其建设项目积极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编成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格。编成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格应该遵从国家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标准、技术规范等规定。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该制订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格编成的能力建设指南和监管办法。拒绝接受委托为建设单位编成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不得与负责管理审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审核部门不存在任何利益关系。
第二十条建设单位应该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管理,拒绝接受委托编成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对其编成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格分担适当责任。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该强化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格编成单位的监督管理和质量考核。
负责管理审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该将编成单位、编成主持人和主要编成人员的涉及违法信息列于社会诚信档案,并划入全国信用信息分享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审批系统向社会发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建设单位登录编成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
第二十一条除国家规定必须保密的情形外,对环境有可能导致根本性影响、应该编成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该在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前,举办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行其他形式,征询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建设单位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该附具对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接纳或者不接纳的解释。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格,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核。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办理。审核部门应该自接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接到环境影响报告表格之日起三十日内,分别做出审核要求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国家对环境影响登记表实施备案管理。审查、审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格以及备案环境影响登记表,不得缴纳任何费用。
第二十三条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审核下列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类似性质的建设项目;(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三)由国务院审核的或者由国务院许可有关部门审核的建设项目。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核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建设项目有可能导致横跨行政区域的不当环境影响,有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联合的上一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核。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使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预防污染、避免生态毁坏的措施再次发生根本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该新的审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后之日起多达五年,方要求该项目动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该报原审核部门新的审查;原审核部门应该自接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十日内,将审查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未依法经审核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不予批准后的,建设单位不得动工建设。第二十六条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应该同时实行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格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核部门审核意见中明确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
第二十七条在项目建设、运营过程中产生不合乎经审核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形的,建设单位应该的组织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行改良措施,并报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核部门和建设项目审核部门备案;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核部门也可以批示建设单位展开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行改良措施。第二十八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该对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用于后所产生的环境影响展开追踪检查,对导致相当严重环境污染或者生态毁坏的,应该查清原因、查明责任。
对归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格不存在基础资料显著不实,内容不存在根本性缺失、遗漏或者欺诈,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准确或者不合理等相当严重质量问题的,依照本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追究责任建设单位及其涉及责任人员和拒绝接受委托编成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及其涉及人员的法律责任;归属于审核部门工作人员渎职、渎职,对依法不不应批准后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格不予批准后的,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规划编成机关违背本法规定,并未的组织环境影响评价,或者的组织环境影响评价时弄虚作假或者有渎职不道德,导致环境影响评价相当严重不实的,对必要负责管理的主管人员和其他必要责任人员,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与行政处分。
第三十条规划审核机关对依法应该撰写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解释而并未撰写的规划草案,依法应该附赠环境影响报告书而并未附赠的专项规划草案,违法不予批准后的,对必要负责管理的主管人员和其他必要责任人员,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与行政处分。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并未依法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格,或者并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新的审批或者呈报新的审查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格,私自动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暂停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必要负责管理的主管人员和其他必要责任人员,依法给与行政处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格予以批准后或者予以原审核部门新的审查表示同意,建设单位私自动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惩处、处分。建设单位并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有本条所佩违法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惩处。第三十二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格不存在基础资料显著不实,内容不存在根本性缺失、遗漏或者欺诈,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准确或者不合理等相当严重质量问题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建设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必要负责管理的主管人员和其他必要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绝接受委托编成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违背国家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导致其编成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格不存在基础资料显著不实,内容不存在根本性缺失、遗漏或者欺诈,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准确或者不合理等相当严重质量问题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技术单位均须收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禁令专门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格编制工作;有违法扣除的,充公违法扣除。
编成单位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编成主持人和主要编成人员五年内禁令专门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格编制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终生禁令专门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格编制工作。第三十三条负责管理审查、审核、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部门在审核、备案中缴纳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归还;情节严重的,对必要负责管理的主管人员和其他必要责任人员依法给与行政处分。
第三十四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法批准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依法给与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拒绝对本辖区的县级人民政府编成的规划展开环境影响评价。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考本法第二章的规定制订。
第三十六条军事设施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依照本法的原则制订。第三十七条本法自2003年9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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